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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官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1-20     【转载】   来自:洛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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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体制,降低恶劣天气对我市蔬菜供应能力的影响,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发挥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稳价保供惠民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发改电202132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城市冬春蔬菜储备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22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洛阳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四条 储备菜储备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五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白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0.5公斤//人标准,满足洛阳市主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需求。

第七条 市级冬春蔬菜储备费用按政府采购金额列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承储企业冬春蔬菜储备费用补贴和根据市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八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21日至次年228日,储备期3个月。

第九条 从事或参与储备菜监督管理、生产加工、承储调运、销售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蔬菜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发布,配合开展储备菜入储、投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储备菜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各项工作的落实以及制定应急投放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储备企业的资质审核、监督检查;负责审定储备菜存放区域布局及应急调运征购;负责建立完善应急投放网络;负责储备补贴资金的测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菜专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配合市商务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储备菜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工作,打击储备菜投放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菜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储备菜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期内数量充足、品质完好及储备安全。

第十五条 终端销售企业负责根据下达的应急投放方案制定具体投放预案并组织落实,搭建绿色投放通道,保障投放网络畅通。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洛阳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四)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市商务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可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储备方式,也可采取依托专业合作社、生产大户在近郊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储备方式。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菜收购。承储企业应按照签订委托代储合同中明确的蔬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质量检测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任务和储备方式完成储备入库,并出具购销合同、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入库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商务局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储备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储备任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征购保障市场供应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征购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运,对调运企业按相关方案予以补贴。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储备菜入库和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离任时,应当对储备菜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菜方针,对储备菜实行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属于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事宜,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处理;属于协议约定范围外的事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内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菜由市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其他承储企业另行储存。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蔬菜的储存状况进行轮换,确保储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储备菜轮出前要书面报告市商务局,储备菜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轮出总量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轮入总量误差不得高于1%。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不能按时轮入的,须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七章  投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动用储备菜由市商务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储备期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

第三十四条 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三十五条 投放价格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结合投放前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发布的销售价格、各大连锁超市实际销售的价格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蔬菜价格应低于同期市场同品种蔬菜销售价格的20%-25%左右。

第三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年度投放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市商务局根据投放方案下达投放通知,启动投放程序,畅通投放网络。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和终端销售企业要及时配合市商务局,按照投放通知要求,及时保质保量投放储备物资。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 储备菜的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商务局按照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协议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根据市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如发生价差亏损市商务局根据价差提出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储备期间储备菜轮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期满后储备物资由储备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第四十一条 储备菜市场投放供应各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再补贴;根据市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投放,实际投放部分补贴费用不再扣减。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商务局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市商务、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商务局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联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商务局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扣除其补贴款的10%50%;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担任洛阳市冬春蔬菜承储企业,并列入失信名单:

    (一)出现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处罚,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五)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七)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八)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九)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十)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十二)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严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停止支付或收回已拨付的储备费用;

(三)取消储备资格且五年内不再享有认定为承储企业的权利,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或修改完善本辖区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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