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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洛阳市8月30日最新管控政策

时间:2022-08-31     作者:市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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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8月30日最新管控政策

       一、境外来(返)洛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由目的地县区从郑州集中隔离点或其入豫第一落脚点“点对点”闭环转运至本地,继续实施“3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7日内有市域外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抵洛前应通过“豫事办-来(返)豫报备-社区报备”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备。抵洛时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洛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之后48小时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即“3天2检”);在第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应自我居家健康监测,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人员聚集活动。

        三、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所在街道(乡镇)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对7日内有中风险区所在街道(乡镇)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行“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对7日内有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乡镇街道)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六、对7日内有西藏、海南、新疆、河南三门峡市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点对点”闭环转运至本地,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非必要状况不得以居家隔离替代集中隔离 。

        七、对7日内有青海海西州、玉树州、西宁市、黄南州和陕西商洛市、西安市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对7日内有青海、陕西其他地市和四川、重庆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八、对7日内有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河南省开封市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的来(返)洛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对7日内有甘肃、云南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2检”管理措施。

        十、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风险点或风险人员之日起计算;对提前报备的来(返)洛人员,需要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免除集中隔离费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应当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凡不符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社区排查出的未进行返乡报备人员,由网格长(员)对其进行补录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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